先談真相,再說賠償
作者: 茉 莉

六四與文革

更新於︰2012-06-05 Print Friendly and PDF

用經濟手段解決歷史麻煩,大把鈔票一泯恩仇,「花錢買穩定」,荷包充實的中國政府覺得很合算。但這樣私了,是違反中國法律的。


貴陽民眾5 月28 日在市區人民廣場紀念六四,持續約兩個小時,未有受到官方阻擾。但事後發起人被國保警告。(互聯網)

人的一生太短,但這二十三年卻太長。在禁止吟唱挽歌的中國,長久的沉默,似乎堆積起一座時間的墳墓。又是春夏之交的時刻了,二十三年來苟活於世的我們,再次聆聽凄凄荒草掩蓋下的亡靈。

也許是阿拉伯革命讓中共當局悟出了一點甚麼,他們開始與某些六四難屬接觸,談及經濟賠償的問題。當局出於甚麼目的提議經濟賠償?這一提議是否具有可行性?為甚麼我們必須對六四屠殺永誌不忘?這些問題,都是需要我們一一釐清的。

從「強迫忘卻」到「無害化處理」

在一九八九年的六四屠殺發生後,中共專制政權按照他們的本性所採取的做法是:禁止受害者發出聲音,讓人們忘記那一段血腥的歷史。這種處理模式屬於「強迫忘卻」。

「強迫忘卻」的模式在一定條件下造成沉默無聲的效果。尤其在一切向錢看的當今中國,只顧追求富裕的中國人,似乎都忘記了那一場巨大的災難。然而,墨寫的謊言掩不住血寫的事實。世界沒有遺忘,凡有良心的中國人都沒有遺忘,「六四」o兩個字,仍然是令製造罪惡的劊子手們所恐懼和忌諱的。

為了追求自由民主等普世價值,阿拉伯國家的人民展開了抗爭。這種人民抗爭的燎原之火讓中國人看到變革的希望,也讓中國統治者產生了嚴重的危機感。二十三年前的不死冤魂,隨時可以成為導火線,燃起人民被壓抑已久的怒火。為了消弭這種危機,中共當局開始嘗試用經濟手段對六四難屬進行安撫。

去年六四紀念日前夕,中國安全部門首次表示,願意向一九八九年天安門事件的受害者家屬提供經濟補償。「天安門母親」在公開信中提到,安全部門的工作人員三次造訪一個受害者家庭,希望能同他們協商賠償金額的問題。中共當局借此發出試探性信號:

「不談政治問題,即不公布真相,不追究責任人,只給予賠償。」

看起來,這是一種處理六四問題的新創舉。借用環境科學的學術用語來形容,這屬於「無害化處理」。本來,六四屠殺是國家機器的嚴重犯罪,犯罪人身上背負累累血債,只要處理六四問題,追究犯罪責任就應是首當其衝的一項工作。然而,這種「無害化處理」卻能使犯罪人輕輕鬆鬆逍遙法外。

這樣,劊子手不需付出其他代價,只要成為慷慨的賠償者,他們與受害者之間就不再有法律追究的問題。黑暗而悲慘的罪惡記憶,在這種「無害化處理」後,似乎就展現了社會和解的「光明」。用經濟手段來解決歷史麻煩,大把鈔票一泯恩仇,「花錢買穩定」,荷包充實的中國政府覺得很合算。

編造理由的賠償屬於經濟「詐騙」

但是,經濟賠償是否真能成為中國政府放下六四歷史包袱的一種方式?我們暫且不提刑事追究的問題,只單純地根據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來考察這個方式是否行得通。

在中國《國家賠償法》裡的賠償條款裡,分別有「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其「賠償範圍」都涉及到「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這些條款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事實,受害人就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就叫做「歸責原則」,是判斷國家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一個原則。那麼,國家承擔責任的標準是甚麼?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以是否有法律的依據,行為本身是否違法。這涉及到「違法原則」,如果沒有國家違法的事實就沒有賠償,因此在賠償之前,必須先認定國家是否違法、是如何違法的。

癥結就在這裡:即使是單純的經濟賠償,也需要有關方面將國家違法的事實調查清楚,並予以證實,否則就沒有給予賠償的理由。國家違法的事實,就是天安門母親要求的「真相」。顯然,中國政府是很不願意給人民真相的。那個前去找六四難屬的安全部門工作人員說:「真相不好辦,這麼多年了,當年很亂,追究也不好辦……。」

如果不交代真相,用來賠償六四難屬的錢又來自國庫,那麼麻煩就大了——執行賠償任務的國家機構將涉嫌違法:政府賠償的錢是公款,公務員使用公款,除了要經過預算程序,還要說明其使用用途。如果不調查出六四受害者的事實真相,有關方面隨便編個理由就從國庫挪出錢來,這就等於是非法侵佔公款。

中國刑法所定義的「詐騙罪」的概念如下:「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此可見,沒有真相、不追究責任,只是私下賠償六四難屬,這樣的做法涉嫌經濟詐騙,違反中國現行法律。

不對稱傷害的歷史應永誌不忘

但是有人說:「中共官方主動接觸六四死難者家屬洽談賠償事宜,是值得稱道的做法。」說這話的人大概認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中國國庫的錢如同土地,都是中共一家所有。那些白紙黑字制訂的財務法律,不值他們一哂。這樣,為了掩耳盜鈴地掩蓋六四真相,當局寧可再一次違反自己的法律。

有的暴力案件是可以「私了」的。例如私人之間的「誤殺」,當事人事先沒有殺害的企圖,事後又表示懺悔,拿出私人錢財來賠償。法律對於這種「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懲罰較輕。但是至今為止,參與六四屠殺的中共軍隊官兵,沒有一個出面作證承認是私人過失的「誤殺」,也沒有任何人拿出私人的錢財來賠償。我們因此仍然認定,六四案件系執行公務殺人,必須依照當今中國的法律來處理。

還有一種處理歷史暴力事件的模式是:雙方曾互相傷害,此後不再追究歷史責任,共同面對未來。這個模式的典型例子是西班牙的「緘默協議」。西班牙左派在七十年代簽訂這一和解協議時,同意對佛朗哥獨裁統治的罪行既往不咎,是因為左派共和黨人在內戰時期使用了同樣殘酷的暴力手段。

曾有半個西班牙死在另外半個西班牙手裡,那是一種勢均力敵的相互傷害,其傷害程度不相上下。四十年後,為了避免社會動蕩,為了啟動政治改革,西班牙人一度自願地患上「集體健忘症」,決議把這筆糊塗帳留給未來去清理了。

但在中國的六四事件中,一方是全副武裝的正規軍隊,另一方是手無寸鐵、毫無抵抗能力的平民。這屬於「不對稱的傷害」。這種針對平民的令人髮指的罪行,是人類歷史上刻骨銘心的一頁,我們只能永誌不忘。如果不能如此記憶,人類便會留在黑暗的叢林規則裡,不能進化生存。犧牲真相和正義,並不能換來真正的和解。如果中國要告別專制,要成為具有人性的法治國家,人們就必須通過銘記歷史,使專制暴力無法捲土重來。

世界上所有「不對稱傷害事件」的賠償,都是以真相為前提的。例如台灣的「二二八事件」,先是國民黨總統認錯道歉,後才有一九九五年公佈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並請受難者及其家屬代表參與調查處理。又如南非的轉型正義,首先是南非總統科拉克就種族隔離政策向受害者道歉,然後任命圖圖主教領導「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調查真相,最後才是政府給予受害者經濟賠償。

當然,個別有經濟困難的六四難屬,願意先接受經濟賠償,是可以理解的。但先接受賠償不等於放棄追究真相與責任的權利。有人說,如果你們一定要真相、要問責,事情就難辦了。其實,真正感到難辦的是中共當局。「世界歷史即是世界法庭」。血腥鎮壓平民的中共當局,如果不能合理合法地解決六四問題,他們將永遠被恥辱地置於世界精神法的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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