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與應變四策
作者: 桑 普

港人港情

更新於︰2016-11-09 Print Friendly and PDF

梁振英在2012年「宣誓就職」時,漏讀了「特別行政區」之前「香港」兩個字,沒有「準確、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即使未算是「拒絕宣誓」,也算是「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因此「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11月6日,正值中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依法宣誓」等字眼主動釋法前夕,香港市民終於忍無可忍,1.3萬人走上街頭,從灣仔修頓球場走到中環終審法院,由民陣帶領,青年新政殿後。另有部分人士由香港眾志、工黨、社民連、大專政關帶頭,在事先沒有取得警方許可的情況下,繼續從中環走到西環中聯辦,表達嚴正抗議,沿途高喊「反對釋法」、「打倒共產黨」等口號。

我身在其中,沿途跟多位素未謀面的中年市民聊天,發現他們一如預期,雖然反對香港獨立、支持一國兩制,跟年輕世代的自決理念落差頗大,甚至對梁頌恆及游蕙禎兩位議員極不信任,但卻出於守護法治、司法獨立及三權分立制度,昂然走上街頭,可以說是代表了眾多香港人的心聲。我未必同意他們的全部觀點,因為住民自決權絕對是基本人權之一,但我尊重他們的看法,也為他們上街表態而深深感動。

不過,整體遊行人數不如預期多,可能跟許多香港人依然被絕望論及無用論籠罩有關。當然,我從來不認為這次遊行足以令人大撤回釋法,因為中共暴政從來都不是講道義或民意的。然而,向國際社會及全球華人表態抗議,具有道義上的正當性,正是這次遊行的真正宣傳目的,實際上也已經引起了廣泛關注。

及至晚上,約4千名示威者集結在中聯辦外圍,前鋒與警方爆發衝突。警方出動胡椒噴霧,示威者忍痛留下,堅守陣容。雨傘陣排開和推進,警方棍打、扯傘、噴椒、拘捕。一切儼如雨傘運動的迷你版。梁頌恆中椒,游蕙禎被圍,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等四人更被拘捕。另有不明人士準備竹枝、磚頭等物品,涉嫌部署武力行動,儼如著手撰寫魚蛋革命的續集劇本。

由於警多民少,而且示威人士部署準備不足,有人要向東面撤退,有人要野貓式游擊,再加上警方故意以拖待散,因此這次突發的短暫佔領西環行動當然功敗垂成。香港眾志、工黨、社民連、大專政關宣佈行動結束,青年新政梁頌恆也呼籲向中環方向撤退。很多人責怪他們,但從大局來看,小是小非已經無關宏旨。

無論如何,香港人反釋法的態度已經相當明確和堅決。面對當前泰山壓頂的險惡形勢,香港市民奮勇抗爭、堅持非暴力原則、量力而行及知難而退、盡力避免不必要的受傷及被捕,既可彰顯抗爭意志,又能保留長期抗爭實力。這一點是相當值得堅持的。

成敗不在一役,勇武不如智勇。先智後勇,不要盲衝。如真要發動街頭抗爭,也必須先有團結分工和精密部署。在這一方面,香港比台灣的公民社會抗爭能力實在差太遠了。論述水平不足,實戰能力不足。因此,在今後數年內,各方有識之士宜深耕本土住民自決論述,讀懂讀透香港歷史(尤其是中共在香港的戰後歷史)和中共歷史,然後構思與商議決定香港前途自決方略,實在相當重要。

另一方面,釋法前夕,歪論盡出,特此嚴正駁斥。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質疑梁游宣誓事件會令西藏、新疆的人怎樣看待(其實這條問題同樣可以用來問中國20多個省市;如果他們認為梁游做得好,那麼中國解體正是民心所向;如果他們認為梁游做得不好,那麼梁游宣誓事件就是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小事一樁)。梁愛詩又聲稱在香港原訟庭宣示判決前釋法是因為「只怕萬一」(但既然她說人大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釋法,還要害怕些甚麼)。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指人大釋法未必一定是壞事(就連人大主動以釋法為名,行修法之實,都視為好事,那麼她的憲政法律知識水平可想而知)。城邦論主張者陳雲以人大釋法是邦聯常態而大表支持(沒有憲政民主制度的幻想式邦聯關係本身就已經不值得支持)。

抗爭無效,歪風橫掃。經此一役,太陽照常升起。11月7日,人大釋法,有正文,有說明。這次釋法指出「參選」、「宣誓」、「出任公職」均必須以「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為法定要求和條件;任職後如有違反誓言,不真誠信奉,不嚴格遵守,依法追究責任;「故意」不真誠、不莊重、不準確、不完整地讀出法定誓詞,視為「拒絕宣誓」,宣誓無效,喪失公職資格及待遇;監誓人有權力及責任確保宣誓是否有效,如已確定為無效,宣誓人不得再次宣誓。

一個遵從「無神論」、無法無天、無神無佛的獨裁政權,竟然要求別人「宣誓」,本身就是一件很可笑的事。習近平、李克強、張德江三人從來沒有宣誓就掌權,竟然要求別人「宣誓」,本身更是一件很可恥的事。人大釋法第三條更加竟然規定:宣誓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簡直就是不知「宣誓」為何物(外國公職人員是對神宣誓,不是對政權宣誓),淪為「中國特色宣誓」。需知道黑幫入會是對「關公」宣誓,現在共產黨竟然要求香港所有公職人員對自己操控的政權宣誓,簡直就是恬不知恥。

面對困局,如何突破?我有四招。

第一招是呼籲本土派議員,至少在未來短期之內,忍受韓信胯下之辱,以「嘴巴不主張(甚至反對)港獨但內心支持港獨」之姿,參選、勝選、宣誓、就職。待進入立法會之後,才考慮是否大講特講。至少這條路尚未被這次人大釋法堵死。

沒錯,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違反誓詞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正如人大釋法正文第三條所言),因此有關人士需要特別注意,既要奮勇抗辯,也要敢做敢當。然而,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享有言論免責權(基本法第77條),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基本法第78條)。即使被判刑一個月以上、行為不檢或者違反誓言,也必須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才會導致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基本法第79(6)、(7)條)。換言之,這次人大釋法只是針對「參選」(第一條)和「宣誓」(第二條)這兩點,沒有碰觸上述重要法律規定。路變窄了,但還存在。冒進行動不如智勇雙全。

第二招是支持香港法院按照終審法院吳嘉玲案的判決本旨,對於人大解釋中「真誠」、「莊重」等字眼作出最有利於保障人權的狹義解釋,因此在香港司法獨立原則下仍有操作空間。

首先,根據吳嘉玲案終審法院判決(1999),為了令香港居民「充分享有」基本法「所保障的各項基本權利及自由」(當然包括被選舉權和出任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的權利),應該在解釋自由與權利時,「採納寬鬆的解釋」(generous approach),亦即有利於保障人權方向的解釋;而根據Gurung Kesh Bahadur案終審法院判決,對於自由的限制(可以包括人大常委會解釋文),應採用「狹義的解釋」(narrowly interpreted)。因此,所謂「真誠」、「莊重」、「準確」、「完整」、「故意」、「不一致」等人大解釋文字眼,都應予以狹義解釋。這正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重大考驗。

此外,人大解釋文所附的「說明」部分,以及人大解釋主文中的部分語句,可以被理解為對香港司法機關沒有拘束力。這是根據「莊豐源案規則」(2001)、「外傭居港權案」(2012)適用「判決意見原則」解釋人大解釋文所下的結論,亦即把「說明」或主文中附隨的部分,全部視為「附隨意見」(obiter dicta)或「副論」(addendum),不屬於有效的解釋文字,而香港法院不受其約束。至於哪些部分才是「附隨意見」或「副論」,我先賣個關子,不全打開口牌,好戲尚在後頭。

第三招是以司法覆核起訴梁振英,剃人頭者,人亦剃其頭,而且按照人大釋法內容咬文嚼字,梁振英敗訴機會極高。這次人大釋法明確規定的事情,香港法院「唯有」嚴格執行嘛!足見共產黨高層人才凋零,連語言和邏輯都不懂,竟然放任釋法文本出現重大漏洞而毫不自知!

人大釋法主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這幾個字顯然是畫蛇添足,但卻產生了共產黨意想不到的效果!

「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拒絕宣誓」兩個條件是分立的,只要二擇其一,即可出現上述後果。事實是:梁振英在2012年「宣誓就職」時,漏讀了「特別行政區」之前「香港」兩個字,沒有「準確、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即使未算是「拒絕宣誓」,也算是「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因此「不得重新安排宣誓」。由於人大釋法有追溯力,因此2012年至今的梁振英政府是「非法政府」,他的公職資格自始、當然、全部無效,他的職權均屬「非法行使」,他五年來的待遇顯屬「不當得利」,必須全數繳還,否則強制執行。

退萬步而言,人大釋法「說明」部分(先不論其法律約束力成疑)可以成為他的救命稻草嗎?不能!沒錯,「說明」部分寫的是「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但是人大釋法正文第二條第一款寫得很清楚:「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因此,結論只得一個:非經再次宣誓,梁振英宣誓無效,從來沒有公職資格。換言之,時至今日,梁振英始終是個非法政權,人人得而誅之。大家應該發起全面的不合作運動,除去梁匪。

第四招是部署明年舉辦民間公投選特首,選出影子特首,組織影子內閣,這就是把虛擬的、影子的港獨和普選真的搞起來。不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是否認為這就是他所說的香港獨立、香港建國、民族自決「之類」行動,也不論這是否「本質上港獨」(其實按照李飛的說法,真普選也可以被說成是本質上港獨),這一點至少能夠把自決及普選在「民間」層面先搞起來,完全合憲、合法、合情、合理。

民間公投選特首可以有兩個方案。方案一是「體制內提名、體制外投票」,也就是民主派在選舉委員會中不投白派,反而提名一位民主派候選人參與這場「假選舉」(有異於我先前的主張),然後交由民間舉辦民間公投,由選民在「場外」在選舉委員會提名的全部候選人(例如梁振英、曾俊華、余若薇)中擇一投票。方案二是「體制外提名、體制外投票」,完全是純粹的民間公投選特首,開放公民提名及全民公決。如今兩案並陳,大家不妨集思廣益。我支持方案二,但可以接受方案一名單成為一張選票,方案二名單成為另一張選票,一人兩票,民間公投,彰顯民意,突顯小圏子選舉的荒謬。大家不妨深思熟慮,然後趕快行動。

桑普
政治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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