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政黨法》翻譯瑣記
作者: 彭小明

書評

更新於︰2016-03-14 Print Friendly and PDF

曹思源教授的生前囑託

法學不是我的專業,德文的法律文句德國人常常都看不太懂,中國同胞看見德國法律往往眼神發怵。翻譯德國政黨法原不是我自己的想法,而是中國法學界名人已故曹思源教授(1946-2014)的提議。曹思源是改革開放的先驅,一度出任趙紫陽的法學顧問。六四被逮捕,當時不知道當局將會如何處置,說不定就是死罪。曹思源覺得為改革而死,死得其所。所以大義凜然,毫無懼色,嗣後傳為佳話。他首先倡導破產法,讓投資失利的商戶可以從破產中合法脫身重返競爭,也可以讓受損債權人多少獲得合理補償份額。一時呼為“曹破產”。出獄之後,他曾經到德國訪問,我與他有一面之緣。2011年醫生告訴他發現癌症,他仍然奔走呼號不已,堅持民主議會方式,追求憲政民主。主要的設想就是修憲的四點建議,並自稱改號,呼為“曹修憲”。我看到他的群發郵件之後,給他發了四個字:願聞其詳。隔天就見到了回信。閱讀了他的修憲意見,我提了若干不成熟的想法。大概我的名字多少給他留下了印象。又過了些時日,接到他的一封郵件,信中說:“一位友人拿來一篇文章《約法八章的騙局》,看過之後,發現作者原來就是德國的你,彭小明。我早就打算要從法學的角度對約法八章(即《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毛澤東選集第1459頁)寫一篇相關的論文,卻不料你已經寫了,而且寫得這麼好。……”受寵若驚。我立刻產生了一個想法,那就是不要過於擔心文章寫出來不能回國發表(只能在網上露頭)。只要確實花了功夫,遲早會有機會輾轉到達國內相關專家和關心者們的案頭。我回答他說:“曹老師過獎了。其實我們曾經見過一面,那年老師到德國訪問的時候,就是我跟科隆大學法學系聯繫,然後在那裡舉辦了大學生、民運人士和華僑的座談,最後還就曹老師關於雙重國籍的倡議舉行了表決。”提到那次座談和表決,曹老師想起來了。他再次對那次的安排表示感謝。雙方的距離立刻更近了。說起民主和修憲,他問我,是否知道德國有世界上第一部政黨法。並希望找人翻譯這部法律,作為中國民主憲政的借鑒。我立刻從德國司法網上下載了政黨法全文,轉發給他。可是他的回信頗為沮喪。說是國內懂德文的人還是不多,能夠深入法學翻譯的人更少。他建議我把政黨法翻譯出來。我非常惶恐。這可不是咖啡機、吸塵器的操作說明,而是德國這個法治傳統深湛,語文邏輯嚴謹的國家,頂尖的專業法規。我告訴曹老師,我沒有法學專業基礎,德文也是半路出家,完全不堪負擔如此大任。可是他的來信一再勸我不妨嘗試,並鼓勵我,如果完成了,也是對中國民主化作一點貢獻。經他再三苦勸,我才勉強答應了下來。可是僅僅過了兩個月,忽然噩耗傳來,他的女兒在郵件中告知,曹思源教授醫治無效於2014年11月28日與世長辭。翻譯政黨法幾乎成了曹老師的臨終囑託。當時我的長篇小說剛剛寫到一半,政黨法只翻譯了一個開頭,我決定先把長篇寫完,再來集中精力翻譯。當中又遇到民陣內部反腐敗的問題,牽扯了一些時間和精力。現在終於完成了。我謹面朝東方雙手合十,告慰曹思源教授:勉為其難,我已經完成了政黨法的翻譯任務。

(嚴格地說,比德國政黨法更早的政黨法已經存在,但是德國政黨法應是民主法治國家最早的也最完整的政黨法。)

翻譯的疑難

翻譯的疑難之處,首先當然是語文。中德兩種語文的差別太大。其次是文化差異。德國的法治傳統源遠流長。王權時代就有平民的磨坊“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要聽法官裁定的故事。中國卻是專制帝王一言九鼎,口含天憲,言出法隨,綿延千年。德國已有自己的政治文化傳統,有些詞語是中文詞彙中無法找到的。例如Willensbildung,直譯是政治意願的形成,漢語里就不是一個名詞,而是一個詞組了。中文讀者看了,仍然說不出到底是甚麼意思。完成譯本之後,再看相關章節條款,才明白過來,這個概念有點像我們平常所說的民主集中制。(這裡僅是代指,民主集中制實際上是列寧主義的反民主手段。)指的是秘密投票還是公開舉手;簡單多數通過,還是絕對多數通過,議員或代表被推選出來,成為代言人,但是又不能被捆綁服從集體的表決,自己仍有獨立思考判斷和抉擇的權利。德國的選舉文化和政黨文化已經充分發育,中國從1949年起中斷了民國行憲,已經大大落後於世界。政黨的選舉和運作,在德國人民中已經是理所當然的家常便飯,可是對於中國人民來說卻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空中樓閣。例如多黨競選和候選人的產生。中國人民在所謂選舉中,只有一個偉大光榮正確的黨,候選人如何產生?沒有一個老百姓搞得清楚。全在上級黨委的掌控之中。甚麼全國兩會和地方兩會以及各級黨代會,沒有一個普通人民願意關心。人人都知道那是各級黨委在那裡花人民的稅款假戲真做,草民不得過問。這樣幾十年渾然不覺之後,不要說我翻譯政黨法常常不得要領,恐怕所有中國人理解政黨法也不容易入門。此外,政黨法不僅涉及黨務和選舉,而且幾乎一半的篇幅都是關於財政資助的規定,通過財政資助和管理來規範所有合法政黨的政治活動和相互競爭。其中涉及大量財政和會計事務,當然不免會遭遇大量的相關詞語。這些比法律用語更加陌生的概念,進一步增加了翻譯的困難。面對如此的困難和障礙,我堅持將政黨法翻譯到底,覺得已經盡到了目前為止的最大努力。謹將這個譯本奉獻於此,就教於大方之家。好在歷史上各種經典文獻或著名作品總是不斷推出新的譯本。我的譯筆姑且當作後人不斷斧斫的底本,也就是我無尚的榮耀了。

科爾醜聞和修正案

德國政黨法是全世界法治國家最早的政黨法。此後一些國家才仿效德國制訂各自的政黨法。1967年11月交付德國議會通過生效。至今已有近五十年的歷史。那時中國正陷於文革動亂的深淵,而德國則在創造世界上第一部規範政黨行為的法律。實施以後,歷年多有修正。直到2016年又重新發表,從元旦起生效。但是其中最大的一次變更卻是跟前總理科爾的捐款醜聞有關。科爾Hermut Kohl曾是基督教民主聯盟的主席。自1982年當選總理以後,持續執政十六年。柏林牆倒塌和兩德統一都發生在科爾任上,歐元貨幣同盟也起始於科爾任上。除了民族統一和歐元統一的功勳之外,經濟發展穩定,文化科技持續發達。1998年敗選下台以後,他照例像本黨前任總理一樣,獲得名譽主席稱號。然而不久,忽然敗露醜聞,科爾曾經接受捐款大戶的非法獻金,違背政黨法規定,受到質詢。科爾無法回避,承認了接受違法獻金的事實。但他堅持強調,所有款項全部用於黨的競選,沒有分文落入個人腰包。違法就是違法。當時還僅是科爾一手培植的政治接班人的默克爾堅決站在法治的一邊,與科爾劃清界限。科爾承認違法,卻繼續抗拒交代獻金的富豪究竟是誰。一般推測,肯定是希望執政黨暗中幫忙的軍火商等大款。他說,當時曾經許諾,萬一敗露,絕不出賣獻金的“朋友”。基督教民主聯盟也不得不揮淚斬馬謖,褫奪科爾的名譽主席頭銜。一些中國同胞忍不住嘆息,科爾一心為黨,分毫不沾。簡直有點兒“全心全意為黨犧牲的好幹部”的模樣。但是在法治國聯邦德國卻是知法犯法的特大醜聞。犯的是甚麼法?政黨法!怎麼會犯法?原來在德國,每一個政黨只要在競選中選票跨過百分之五的門檻,就可以獲得國家財政的資助。國家資助包括了競選經費(宣傳資料、集會、演說、廣告以及相應的開支),這樣各大小政黨都可以在基本平等的狀態下展開競爭。可是科爾及其黨羽串通某些富豪,私下交易,獲得巨額黑金款項,用於競選造勢,勢必造成不公平競爭,(連續執政十六年是否包含這些因素在內?)對其他政黨極為不利。政黨法對於民間捐款早有明文規定,凡是超過一定數額的個人獻金(一千歐元)就必須登記在案,更大數額的獻金更加不得隱瞞,務必立即通知聯邦議會議長。科爾等人利用黑帳號收納轉移可能達上千萬資金,違法亂紀,罪責難逃。政黨法實施以後,歷史證明沒有一個政黨是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黨。基民盟是德國的第一大黨,德國戰後除了幾年佔領軍政府以外,基民盟執政四十多年,社民黨近二十年。故意隱瞞捐款來源和不實申報收入的醜聞,各黨已經發生多起。科爾一案只是其中的犖犖大者。2002年聯邦議會通過了直接的修正案,政黨法增設三十一條d, 凡有以上罪行的,直接判處徒刑(刑期三到五年或罰款),政黨法也從此由不涉刑責的法規升格為涉刑法規。科爾弊案因為是修正案之前的違法案例,不能追溯既往,所以沒有判刑。但是對他如日中天的聲譽還是帶來了沈重的打擊。當他出席新書《科爾日記》出版首發儀式的時候,遭到抗議者的蓄意羞辱。一名青年用蛋糕上的奶油潑到他的腦袋和西服上,景象十分狼狽,電視現場直播。

通過國家資助規範政黨言行

德國政黨法告訴我們,聯邦德國是依靠國家(部分)資助來規範政黨的行為的。任何社團政黨,如果要進行活動,就會有開銷,完全靠義工和志願,無法長期維持。俄國布爾什維克能夠在二月革命以後突然勝利,其實是德國皇帝給予列寧強大的資助,使得真理報得以造勢,赤衛隊忽然有了強大的武裝。孫中山在海外顛沛流離,除了宣傳國民革命的輿論活動以外,其實主要都是在尋求華僑父老、日本和蘇俄方面的資助。中共一大就是靠蘇俄代表花錢召開的,毛澤東從一大開始就是坐享蘇俄革命資助的無業遊民。中共中央除了長征的一年多時間與蘇共斷了聯絡,其餘時間從未間斷獲得蘇共的資助。地下黨上海中央期間還發生過傳遞蘇俄資金的工人地下黨員攜款逃逸的意外醜聞。資助不敷支出,紅軍可以打家劫捨、綁票勒索,而且還能向根據地農民徵糧徵稅,並沒有輕徭薄賦。蘇共、中共和國民黨在取得政權以後,都變成了打天下坐天下的一黨專制政權。於是黨庫直通國庫,人民的血汗任憑揮霍棄取。可是德國政黨不可以。每次大選都有懸念,誰也不敢保證,下屆競選能否入閣。而且即使是小黨,如自由民主黨和綠黨,雖然人數少,席位不多,但是影響不小,竟然時常扮演關鍵少數的角色,大黨選票不過半,非要過來與小黨結伴不可,否則就不能組閣上台。實行民主憲政,執政黨接受監督不能直接取用國庫公帑,在野黨更沒有資金來源。區區個人黨費和少量捐款,很難維持運作。民主社會又不能沒有政黨的活動。要維持多黨政治,國家就必須維持政黨的生存。德國社會的辦法是用納稅人的一部分稅收養活合法的政黨,再讓政黨為納稅人表達和討論社會的政治共識。兩廂情願,相得益彰。但是必須相互制衡,依法運作。政黨法就是運作的法度。資助如何分配?主要的標準就是最近的的普選(歐盟大選、聯邦大選、州普選和地方普選)中各黨獲得的實際有效選票。選票越多,就說明該黨獲得選民的信賴越多。國家也就多給資助。這樣一來,選票的含金量得到了更大的提升。不僅意味著黨的候選人能否進入(歐盟、聯邦、州或地方)議會,即使黨的候選人不足以當選,選票本身還有它的財政資助價值。(四百萬票以下每票八毛五,四百萬以上每票七毛)。黨外捐助也是標誌。捐助越多,說明該黨獲得民眾的信賴越多,國家也就多給資助。每獲一歐元捐助,再資助五毛。而且跨過選票數額最低門檻的小黨,進入相應議會時,雖然票數很低,但是也必須至少資助到議會內其它黨團獲得資助的一半。德國人口8200萬,扣除未成年人口、外籍人口、被褫奪政治權利人口和喪失行為能力人口,2009年選民6200萬,投票率44%,即4400萬。基民盟得票1600萬,社民黨得票1200萬,左派黨和綠黨各300多萬。也就是說,只要入了大選門檻,每票都成了“有價證券”。各黨獲得的資助動輒就是每年數百萬,有的上千萬。還有各種捐款、饋贈和遺贈,只要合法入賬,都有國家資助相隨。再加黨產經營的企業也有收支乃至盈利。說到底,不怕政黨有錢,只怕政黨違規。

肩負重任的聯邦議會議長

政黨法規定了監控的主管人,就是聯邦議會的議長。這個議長職務,應該相當於中國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說來有趣。如果我們打破砂鍋問到底,幾乎沒有一個中國大陸同胞回答得出,人大委員長到底是幹甚麼的。明白一點的大概會說,人大召開期間,主持大會;閉會期間,主持常委會吧。那常委會也閉會的時候,他幹甚麼呢?不知道。中國的黨務機關都是實權機構,國務機關則都是按照西方“國家理論”設置的虛擬機構。行政部門分得一部分具體雜務忙忙碌碌,作為立法和問責機構的人大就長期形同虛設,委員長之類,也純屬虛職。然而依照德國政黨法,議會議長卻是一個不可須臾或缺的角色。除了議會例會和閉會期間的主持人之外,他是監管多黨財政資助的主管。每當歐盟、聯邦或各州,以及各地方市縣舉行選舉的時候,他就要責成各地將統計的有效選票如實呈報,按各黨各地方存檔。然後根據這些數據,計算明年各黨按比例獲得的國家資助款額。再以一年四季分期支付,監督付訖。各黨又必須按期提出申請,申報黨員人數,捐款和其它收入,然後列出詳細收支報表,如實呈報。每年度的財務報告都要經過相關會計審核員審核,再經黨部理事會財務理事簽字,在指定日期內呈遞給聯邦議會議長。過期則失去資助。議長要不斷審核報告的真實性,捕捉其中的弊端和錯訛。而且要求各級經手人自主檢舉或自首,舉報財務報告中的舞弊和漏洞。一旦發現非法和錯漏,立刻採取行政措施,追討多得的資助,並按情節輕重處以罰款。2002年修正案以後,更有交付司法作刑事處理的內容。罰款所得,再由議長分別支付給慈善、宗教和科學機構。其中的審計、調研和處分,規定十分詳盡。一位議長,在主持議會會議之余,光是國家資助的審核、確定和監督執行等一系列工作就十分繁重,萬分忙碌。如果沒有一個工作班子,一個人幾乎難以勝任。議長也是從各黨派選舉中產生的。一旦任職又必須對各黨一視同仁。所以政黨法又規定,聯邦審計署(國家級審計機關)審核議長作為資助管理當局是否依據本法規定,合適地予以確定款額並依法付訖,以及是否有秩序地按照相關條款貫徹處理。這樣就形成了一個相互制約的制衡結構。這種情況也告訴我們,民主國家也有貪腐弊端,只要有人,就會有私心,就可能作弊。不能相信某個黨,某個領袖。還是借助於制度的制衡,讓每一個可能犯錯的人,不管他是平頭百姓,還是偉大領袖,都在制度和制衡力量面前望而卻步,謹守職責,不敢越出雷池半步。

其他的點滴心得

政黨法還有許多條款都可以引起我們的注意。最明顯的就是規定黨代會每兩年必須舉行。毛澤東晚年獨斷專行,反右四清文革,運動不斷,竟然十三年不召開黨代會(1956-1969)。又如第12條規定一般的黨務委員會中非經選舉而被指定的成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這是一種防範措施。經過文革的中國人不會忘記,毛澤東動輒組成一個新的委員會,賦予權力。他非經選舉,安排既非政治局委員,更非常委的江青陳伯達張春橋姚文元等人組成中央文革小組,臨駕於黨和政府之上,後來又讓林彪和他的手下組成軍委辦事組,取代中央軍委辦公廳。隨心所欲,如同發生了宮廷政變。第25條對捐款加以規範。一般捐款不得超過千元。明確規定哪些捐款不得接受。特別是大筆的捐款都必須及時通報議會議長,並說明姓名地址。這樣的規定為社會的貪腐設置了必要的障礙。政黨法還有一些有趣的規定。例如對於黨員退黨的問題,明確規定隨時都可以立即退出。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因為參與一個政黨,應該是個人對於該黨信念和理想的認同,並願意為此奉獻心血和精力。但是人的意識也是變化的,如果自己的信念和理想有所改變,就應該允許他退出黨的組織,不予留難。這種情況跟我們經歷的歷史很不相同。中國社會只有一個黨,平時說入黨或者黨員,就是那一個黨,不會是別的黨。入黨是一種頭銜,是一種榮耀,也是一種優惠券,易於升官晉級,贏得好處。發生了政治風波,理想主義的黨員痛悔前塵,決心退黨,就會遭到打擊,然後作為處分開除出黨。退黨的人或者被開除的人往往被認為比沒入過黨的人還要可疑可恨。在德國不少名人都曾經先後加入過幾個不同的黨,為不同的黨工作。黨組織可以依法依章程對下屬組織和個別的黨員加以處分。為瞭解決組織和個人之間的糾紛,黨還可以設立仲裁機構來裁定處理。政黨法規定了領導機構成員不得出任仲裁機構的成員,必須保證雙方申訴的權利。這樣的條款保護了黨的機體,黨內的不同意見可以爭論,但不能動用黨紀或者暴力打擊對方。就可以避免那種表面上說團結,實際上用文革手段排除異己的歷史血腥。彭德懷、劉少奇沒有刑事劣跡,就不應非法關押限制治療,應該允許政見爭論;薄熙來、谷開來有殺人形跡,就應該立刻刑事偵辦,而不應非法雙規。隔離審查和雙規都是駭人聽聞的非法私刑。把黨內有不同意見的幹部打成敵人,又置之於死地,是斯大林和毛澤東的做法。至今不絕如縷。

此外,在德國,政黨就是進行政治活動的政治社團,所以不開展競選活動,不想競爭執政地位取而代之的黨,像中國的八大民主黨派那樣的黨,不算是政黨。持續六年沒有參與競選活動的政黨將失去政黨地位。德國政黨法也有自身特點。那就是反納粹,反專制。因為歷史上納粹的教訓太深刻了。政黨法規定凡是違背基本法(憲法)的黨,就必須取締。憲法第一條就是人權不得侵犯。不論是該黨本身,還是該黨的替身組織,堅決取締。
政黨法已經譯完,但是我仍不敢說理解已很深透。法學文本,言簡意賅,每置一詞,必有深意存焉。希望學者專家從中看出更多奧秘並給予指教。惟願我的勞作能對未來民主憲政的中國有一點綿薄的貢獻。

2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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