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大憲章》800年紀念
作者: 鄭恩寵

咖啡座

更新於︰2015-06-25 Print Friendly and PDF

《大憲章》800年來。它所宣導的「馴服統治者」的政治法律精神已成為政治常識,但這些政治和法治的底線目標在中國大陸並未完成。權力還在耀武揚威。

 

1215年6月15日,在英國誕生的《大憲章》,距今已800年。世界各地都紛紛舉辦《大憲章》八百周年紀念,英國還專門成立了紀念《大憲章》八百周年紀念委員會。全球媒體紛紛刊發長篇文章,而中國大陸只是在個別學術期刊上刊發了低調短文。人們關注《大憲章》這一具有開創性政治法律文件,在人類政治、法治文明進程中的作用,它不僅是人類政治、法治文明和市場經濟持久繁榮的源頭,更是人類普世價值的源頭。

《大憲章》誕生:國王與貴族、平民的衝突

《大憲章》並非從天而降,它是中世紀英格蘭封建傳統演進的產物。與其他國王相比,英王約翰並不算仁慈,也不算強大。這位即暴虐又軟弱的國王,激起了英格蘭貴族的反抗,最後迫使他簽署算了被後人視為人類歷史上最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之一的《大憲章》。儘管該檔是極富開創性的法律檔,但它所闡明的許多原則與條款並非獨有。實際上均是國王應當遵守法律和習慣的觀念,已是當時歐洲封建傳統的一部份。

12~13世紀的英格蘭,是不同於中國的歐洲封建社會。王權儘管上升,但未強大到足以建立中央集權制國家,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在封君與封臣之間基於土地、財產和政治權利的契約關係。儘管當時的英格蘭遠非是一個平等社會,但卻是一個尊重財產、權利和契約的社會。這也是中國傳統社會,難以演進為現代民主國家的關鍵問題所在。

英格蘭國王與貴族間的契約中,關鍵條款是:前者應提供保護和尊重習慣,而後者應提供兵役和表示效忠。一個最為關鍵細節是國王加冕登基的誓約。湯普遜說:「國王的誓約是;執行正義而自己也服從法律。」更重要的是「如果他未能這樣做,契約可以作廢;而他的臣民有權撤銷這契約。按照封建法律,一個附庸有權對他的宗主甚至國王作戰,如果後者拒絕了正義」。這說明,歐洲封建傳統下的國王權力遠低於中國傳統中的皇帝。尤其是,當時歐洲國王未能按法律和習慣(契約)統治時,貴族和臣民就獲得合法反抗的權利。這也說明,中共統治者為何難以使藏民、疆人及港人等臣服的原因。

英格蘭領主與附庸的契約並非牢不可破,最大的破壞力量往往來自國王本身。若一個國王過分弱小,他就可能無力保護自己的貴族與臣民;若國王過分強大,他就有可能不再顧忌法律與習慣,而開始暴虐對待自己的附庸與臣民,這兩

種情況都會破壞當時封建社會既有的秩序。從歷史上看,國王一旦陷入上述境地,通常會激起反抗,包括武力對抗與戰爭。正是約翰王的暴虐,激起了貴族們的武力反抗,最後迫使他簽署了63條的《大憲章》。

確定「馴服統治者」法律

「馴服統治者」精神——是《大憲章》對人類文明的最大貢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最大遺產。它所蘊含的法治精神和政治文明原則,特別是對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捍衛,對歷代統治者、執政黨人和政府權力的監督、約束,以及對基於法治下的政治秩序而非基於統治者個人思想、理論和意志的政治秩序的宣導——都已成為人類普世價值和現代政治、法律文明的源頭及財富。

當時,公開宣誓遵守法律及恪守與臣民間的契約,是中世紀英格蘭的慣常做法。從這個意義上講,《大憲章》不過是沿襲了這樣慣例,而這樣慣例在中國五千年的演化中幾乎難以存在。早在《大憲章》之前,英格蘭已經出現過原則相似但條款相異的其他《憲章》,比如,亨利一世早在一百年前就被迫與貴族簽署的《自由憲章》。這份政治法律文件稱國王自己的「英格蘭王位得自上帝的恩惠和貴族的一致同意」,還包括了國王尊重教會與貴族權利,恢復愛德華王的法律等十四個條款。在亨利一世時代,英格蘭還出現了這樣的法律條款:「每一個人都應由作為其同儕的鄰人來審判」。國王並無審判案件的專斷權力,而是要尊重類似陪審團的制度機制,而這些傳統和律法恰恰大都來自宗教自由,來自《聖經》及基督教的傳統。

「馴服統治者」的原則要求,當國王採取錯誤做法時,法律應能提供必要的救濟。《大憲章》的若干條款對當時約翰王的錯誤做法進行了糾正。比如《大憲章》第47、48條要求廢除不必要的王室林地;第52條規定所有未經貴族合法裁決而被國王剝奪的土地、城堡、自由和合法權利,均應立即歸還。61條規定,賦予25名男爵監督國王恪守《大憲章》的權利。倘若國王違法《大憲章》,「此25位男爵即可聯合全國人民,共同使用權利,以一切方法向余(國王的自稱)等施以抑制與壓力,諸如奪取余等之城堡、土地與財產等等」,直到國王的錯誤得以改正。《大憲章》確立了「馴服統治者」的原則;一是為統治者設限;二是強調法律至上和正當程式;三是明確糾錯與救濟機制;四是確立監督團體與承認合法反抗權。當這些機制發生作用時,統治者的權力才可能被裝進「法律的籠子」。

儘管《大憲章》很快被約翰王單方廢除,但此後直到1688年光榮革命的四百多年間,眾多英格蘭國王或出於尊重傳統,或迫于貴族團體的壓力,曽反復宣誓恪守《大憲章》。17世紀英格蘭大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的說,《大憲章》其後不斷地被歷代英格蘭國王所確認,次數達32次。《大憲章》以獨一無二的方式進入英國近現代的政治、法治史,並成為塑造英國新政治和法治傳統的關鍵點。1688年後,英國逐漸確立了君主立憲與議會主權的法治「新常態」,其源頭則一直可以追溯至1215年《大憲章》所確立的「馴服統治者」的法治原則。中國大陸至今無此原則,就難以確立將「中共統治者」馴服,中國改革的路還很漫長。

《大憲章》教會自由產物

《大憲章》之前的600年,盎格魯—撒克遜就有了一定的法律程式。《大憲章》800年的紀念,大英圖書館舉行了為期六個月的展覽、展覽中有一部《聖經》第一卷《創世紀》的古英文譯本,其中有一段是古埃及法老對麵包師的處刑,書中插圖表現出的盎格魯—撒克遜國王在進行法律審判的場景。展覽中還有一部11世紀克努特王頒佈的盎格魯—撒克遜的法典,這一法典用古英文寫成。知曉《聖經》的人都知道,《創世紀》是《聖經》舊約的首卷,是猶太人用古希伯來語寫成,後才逐步翻譯成古英文。教會自由是《大憲章》的重要源頭,稱《聖經》是《大憲章》的基石一點不為過,《大憲章》也是確人類普世價值的重要源頭。中世紀的英國政治,另一重要的玩家是教會,國王與教會關係十分重要。約翰王與羅馬教皇間一直矛盾重重,他曾隨意沒收教會的領地和財產,並拒絕承認1207年教皇英諾森三世派往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朗頓,讓教皇大怒,頒令剝奪英國教權,後將約翰王逐出教門。到1212年,約翰王意識到在貴族的較量中,他需要教會的支援,於是趕緊向教皇低頭,不僅承認朗頓大主教,給教會自由,允許教堂任命紅衣主教等神職,更進一步承認教皇在英國的至高無上君主地位。朗頓大主教出身卑微,在巴黎求學期間,曾與教皇英諾森三世是同學,關係極好,之後,在貴族和約翰王的對持中,他是居中調解人,並在《大憲章》的成型及簽署中起了重要作用。

1215年6月,以朗頓為首的大主教們在國王和貴族之間斡旋,議和地點選擇在蘭尼米德,這裏是溫莎堡和倫敦的中間地帶,地勢開闊,所以誰都不可能打埋伏襲擊對方。但上百位男爵和上千位騎士首先佔領了蘭尼米德,在那裏安營紮寨。男爵們將他們的要求和積怨列出清單,總共有48條,外加一條保證條款,這是《大憲章》的藍本。這份《男爵法案》現由大英圖書館收藏,當時可能被朗頓帶走,後來在蘭博斯的大主教宮被發現。有人認為《大憲章》800年慶典應該推遲10年,因為1225年的《大憲章》才是君臣雙方心甘情願和自由意志的產物,而之前的《大憲章》是強迫出來的,應該被稱為「米尼德憲章」。但兩個憲章基本原則一致,那就是「法律高於一切」,這是人類自由和人權的基石。這就回應了中國「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但習近平認為該問題是個偽問題,說明習缺乏《大憲章》800年來,人類社會法治文明史的最基本知識。

朗頓大主教對《大憲章》成為英國憲法的一部份有著決定性作用。1216年和1217年修改版時,他不在英國,沒有參與。1218年他回到英國,在1225年的修改版中起來很大作用。新版《大憲章》被廣泛發佈到各大教堂中,並在郡縣的地方政府所在地由地方官宣讀公佈,許多抄寫本在民間流傳。

《大憲章》是現代市場經濟源頭

《大憲章》不僅對英國政治和法治重新塑造,而且也成就了英國經濟的繁榮和發展。按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斯的見解,工業革命率先發生於英國並非偶然,英國首先確立了憲政體制,從13世紀到17世紀政治與法律的演進,使得「馴服統治者」成為英國的政治信條,從而塑造了更有效率的產權制度。這是觸發英國工業革命的重要因素,而在那些統治者權力不受約束的國家,當然也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無論其科技達到了傳統社會的何種程度,都無力帶領人類率先打破「經濟發展陷阱」,實現對農業社會的超越。

今天中國大陸那些御用的經濟學家們,有幾個承認《大憲章》是市場經濟的源頭?那些無視《大憲章》而另找所謂新路的理論,有誰能證實今日中國大陸實行的是真正市場經濟?

人類史上許多事物往往是牆內開花牆外香,《大憲章》傳遍全球,最大的直接影響也許在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和1791年的《美國人權法案》,都直接引用了《大憲章》、《權利請願書》和《權利法案》中的許多內容。美國律師協會在1957年在《大憲章》簽署地--英國蘭尼米德建立一個簡單的白色園亭,以作紀念,這也是《大憲章》簽署地的唯一標誌。

世界向前進,《大憲章》及《權力法案》的精神也在與時俱進,在聯合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和1953年《歐洲人權公約》都體現了《大憲章》的精神。1973年英國加入歐盟,帶來英國憲政的一個很大變化,那就是1998年頒佈的《人權法案》。

如今,在全球大多數國家,《大憲章》所宣導的政治、法律原則及精神已成為政治常識及制度的底線,但《大憲章》所規定「馴服統治者」的政治和法治目標在中國大陸並未完成。說到底,制定法律並不難,難的是如何保證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人類的政治文明史和法治文明史都證明,國王和國家並非神聖,他們之上還有上帝,宗教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要保證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律師、法律人治國是關鍵點。因此800年之後的《大憲章》及其原則,仍然值得13億國人去思考、踐行和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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