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特首指控傳媒的鬧劇
作者: 桑 普

台灣舞台

更新於︰2013-03-10 Print Friendly and PDF

梁振英和港共集團沒有容人雅量,也沒有政治智慧和法律常識。無恥源於缺德,無能源於無知。大家對這些人和這套制度還能寄望嗎?


●曾任香港信報總編輯的練乙錚,在評論劉夢熊事件後,接受左派「中國評論社」的專訪。

一月二十九日,著名評論人練乙錚在《信報》發表《誠信問題已非要害,梁氏涉黑實可雙規》文章,跟進劉夢熊在《陽光時務週刊》的爆料揭發,分析和引申梁氏政權「不斷黑道化」,指出梁氏取得政權,涉嫌一半靠江系,一半靠黑道,「是紅色父系與黑色母系結合的產物」,並且涉嫌利用黑道偽造民意欺君犯上——即時惹起特首梁振英無名怒火,悍然發出律師信指控《信報》「誹謗」,要求對方澄清和道歉,以及不再刊出該文,引發全港譁然,震撼新聞和言論自由,記者協會嚴正關注。

特首反告傳媒,激起公憤

二月七日,《信報》刊登聲明回應,指練文所提及的「梁氏涉黑」,是基於劉夢熊言論所作的假設性分析,並非指梁已經涉及黑道,文中已再三提醒讀者,劉的訊息未必可靠。聲明末段對讀者表示致歉。梁振英隨即以「行政長官身分」通過政府新聞處發稿回應,做法「先私後公」,自稱尊重言論及新聞自由,但由於指控嚴重,不得不嚴肅處理。不過,《信報》總編輯陳景祥反駁,不會撤回練文,也不會因而改變辦報方針。

不過,事件已經激起公憤。公民黨主席余若薇發起「歡迎特首告我誹謗」網上運動,當事人練乙錚表示自己感到意外,但不震驚,更反駁梁在聲明中表示所謂「嚴重問題要嚴肅處理」,認為梁振英「未盡其責的處理方式,有點輕率」,「可能梁振英百忙之中反應過分,如果這個變成慣例,就令人有點擔心。不過,我估計今次只是梁振英判斷錯誤」。

中共喉舌依然不甘示弱,貿然發動輿論攻勢。《文匯報》刊登評論文章,抨擊練乙錚「信口雌黃、說謊成癖及人品低下」,是「新聞從業員的異類和敗類」,已經拋棄說理,大搞人身攻擊。該文還說練文不僅是對梁振英的誹謗,而且是對選舉委員會的誹謗,簡直毫無邏輯,盡顯心虛膽怯。

筆者閱畢練文,發現練乙錚在文中的確已經再三強調梁具有涉黑嫌疑,並且指出「孤證不立,未有更多有關事實暴露之前,大家不妨存疑」,「有可能劉夢熊也在此事上說謊;故首先應該在事實上嚴格求證」。顯示梁振英和中聯辦的中文閱讀能力低劣不堪,自取其辱。

練文提議為了澄清梁是否涉黑,宜由中共中央循內地之規對涉黑當事人「雙規」,「也許是一個更有效的清查途徑」。筆者雖然不認同這種觀點(因其違反兩制,也違反憲政,更不大可能),但卻完全尊重練的言論自由。公民基於客觀敘述,提出主觀意見,不論對錯,何來誹謗?中共不悅,梁氏不爽,一笑置之即可,何需發信恫嚇傳媒?沒有氣度,沒有雅量,談何政治?這正是共產黨的正統胎毒!

揭開港京財權你死我活鬥爭

不過,最令梁振英和港共氣憤的,恐怕在於練乙錚憑分析,發出以下「三開」訊號。

一、揭開底牌:練乙錚把中共叛徒劉夢熊手上「可能」握有的兩張底牌亮了出來,即劉夢熊和眾多「梁粉」直接參與的「上海仔飯局事件」,以及在「挺梁反示威」中「黑道派錢湊人頭」的醜劇。即使細節待查,練文已經成功讓公眾聚焦,導致梁與黑道是否有「盟友關係」一事無法掩藏,氣炸了梁振英和港共集團,因為一旦查明屬實,必定激怒港人,中共高層切割,夾殺港共集團,遑論司法審判。

二、掀開黑幕:練乙錚把梁振英和港共集團謀奪特首大位所倚仗的中共高層勢力捅了出來。他認為這次特首假選舉,其實就是最大的兩個「由本地金、內地金、京官權三者構成的金權板塊之間的政治鬥爭」,換言之「這是要保住一哥地位的一線財團與欲取而代之的二線財團之間的一場你死我活攻防戰,而絕非北京為了搞普選而設的一次彩排」,而後來因為劉夢熊「把董建華擺上檯面」,而使練乙錚認為「梁後面是江派而非團派」,梁的政治前途「在習近平上台之後就充滿變數」。

三、炸開死穴:死穴就是「欺君」。練寫道:「欺君罪」乃梁氏暗地裡炮製了一個「黑底民意」。梁氏的「技巧高得連本地一份高格調的知識分子報的高層,也給糊弄得暈頭轉向」,明顯針對《明報》,而且他認為這個「黑底民意」,「可能在北京作最後決策之時,起了作用」。而他更擔心在今後五年,「黑道將如何透過特首的回禮,悄悄影響香港政治、社會、經濟」,於是向中共高層提問:「新上台的習近平,如何看待這潭江派遺留下來新鮮熱辣上海屎蘇州屎?受得了受不了?」經此一問,死穴可能已被點破,甚至震動中南海。

無恥無能,何以取信港人?

可見,梁和港共未待中共高層決定「雙規」,已被練乙錚的文章公然「三開」,怎不氣憤?發律師信,反而成為全港聲討對象,實在咎由自取,全因愚不可及,共黨人才凋零。

行政長官是否有權控告公民或傳媒「誹謗」?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表示,根據普通法案例,代表政府的特首無權提出誹謗訴訟,否則對香港言論自由有負面影響,而梁振英應收回律師信。

即使在非普通法制下,例如台灣,雖然設有「誹謗罪」,但如果被告「以善意發表言論」,亦即真誠相信或假設他所說的事實就是真相,進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即可阻卻違法,不構成「誹謗罪」。其中所謂「適當之評論」,是指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就「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意見」,即屬憲法所保障的「表見自由」。因此,練乙錚文章無任何構成誹謗之處。

由此案可見,梁振英和港共集團不僅沒有容人雅量,也沒有政治智慧和法律常識。無恥源於缺德,無能源於無知。這種偽劣貨色人物,混進一黨專政制度,逆向淘汰,步步高陞,大家對這些人和這套制度還能寄望嗎?

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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