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文明」的野蠻掠奪
◎ 陳小雅

在文革大規模權力鬥爭與血腥迫害的背後,還有一幕對文物的竊奪,涉案者打著「領導」的旗號予取予求。但在聞名的對林彪江青兩案的大審中竟對此不予提及。

 文物無價。在全民性財富積累的熱潮中,它成為公眾追逐的品種,從側面襯托出文明「鼎盛」時代的繁榮景象;在「改朝換代」之際,強梁對它的劫奪活動,則是列印在這些「文明」遺物上的野蠻污跡。在文革中,這類劫奪活動曾演為高峰,尤其是一批根本不懂文物的「武人」的介入,使這一醜劇更披上荒誕的色彩。本期《開放》轉載的《林彪集團竊奪文物紀略》(以下簡稱「紀略」),就是一個直接的證據。

文革中的另類「血腥」

 文革是一場以「革命」名義進行的大規模權力易手運動,期間伴隨著對公民生命的戕害、對人的尊嚴的踐踏、對國民經濟的破壞和對文明的摧殘。但作為文革時期的一個小學生,筆者得知文革「破四舊」運動中竊奪文物這一幕,還始於林青山的《康生外傳》。以後,又從文聿的《中國「左」禍》中得窺這一「浩劫」的規模。文聿說:

 據統計,僅在北京市, ...... 各煉銅廠搶救出的各類金屬文物達一百一十七噸之重,造紙廠搶救出圖書資料達三百二十多萬噸,在各個抄查物資集中點裡,挑揀出的字畫有十八點五萬件,古舊圖書達二百三十五點七萬冊,其他各類文物為五百三十八萬件。

 那些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在紅衛兵的心目中是「活著的四舊」,是「封資修」的「最大的代表人物」,必須對他們實行最嚴厲的革命行動。除民建以外,所有民主黨派在京中央委員有一百人被紅衛兵鬥爭或抄家 ......

 八、九兩月中,僅北京市,被趕出城市轟回原籍者竟達八萬五千一百九十八人!被抄家者竟有三萬三千六百九十五戶!在上海,從八月二十三到九月八日,全市共抄家八萬四千二百二十二戶,其中高級知識份子、教師一千二百三十一戶;在有「東方威尼斯」之稱的蘇州,被抄家者為六萬四千○五十六戶,抄走文物達十七萬件之多,那些被抄走的東西,很多並不是文物,而是傢俱、化妝品、鞋襪、衣服、電視機、鋼琴等,堆積如山,最後被廉價變賣掉 ...... 僅在一個多月時間裡,北京市在抄家過程中就抄出十點三一萬兩黃金、三十四點五二萬兩白銀,五千五百四十五點九九萬元現金,六十一點三六萬件文物和玉器,槍隻二百六十八枝,子彈一點一萬發。而這,相信只是已上交部份的不完全統計。

 據目睹者稱,每次毛澤東接見紅衛兵過後,天安門廣場上一片狼籍,有鞋、帽、紅寶書,而且竟然還有不少閃閃發亮的金銀製品 ......

 由於作者與前北京市委要人的關係,輔之以晚近出版的吳德的回憶錄的相關印證,筆者相信,這是事後官方掌握的統計資料。

 從這些敘述中,我們可知,文革的所謂「破四舊」運動,其中有不少活動,是為「奪寶」而設計的、有既定目標的匪盜行為,即使按當時律法,也是嚴重罪行。

田家英與陳伯達的奪財之恨?
 世人都知道,在那場浩劫序幕拉開前,首先被推上「祭壇」的兩位才子││田家英和鄧拓││是因為不滿毛澤東發動的大躍進、同情彭德懷而遭受迫害自殺身亡的。但很少有人知道,他們同時又都是「文物收藏迷」;他們也因此而遭到陳伯達、康生的嫉恨。而後面這兩位,「恰巧」分別是毛澤東發動文革所倚重的兩個親信集團的軍師。

 關於田家英搜集文物字畫的故事,在傳記文學作家葉永烈《毛澤東的秘書們》、田家英的親友、同事編輯的紀念文集中,都有頗為詳盡的記載。據他的長子曾自說,八十年代田家英平反後,中央辦公廳退回的抄家物資中,光是書籍字畫就有一卡車。其中文物字畫究竟有多少?曾自說:「除文革中陳伯達等人掠去一些精品遺失外,現存的還有一千幾百件」。據今年《開放》二月號刊登陳伯達兒子陳曉農的文章披露,這些「真偽藏品」的較準確的數字,應是「一千五百多件」。這些劫後餘生的藏品,曾令當時的中國歷史博物館館長、全國文物鑒定委員會副主任史樹青都感到汗顏。他說:

 「過去知道家英收藏清人墨跡,只當是收收而已,想不到竟這樣齊全、系統,他的鑒賞能力之高,收藏之豐,令人佩服。 ...... 搞了一輩子文物鑒定,有些名家只知其名,未見其字,這次從家英藏品中大飽了眼福。」

 而周恩來的秘書、也是田家英的詩文舊友梅行說,家英收藏的「規模之大,用心之深」,他只是後來才知道的。

 田家英搜求文物字畫的足跡遍及大江南北,尤其是文化重鎮的北京、上海和杭州。那裡的古舊書店、古玩店、文物商店和文物保管委員會,都是其稔熟之地。凡有動靜,就會有人通風報信。據曾自說,北京琉璃廠松古堂老闆就「經常幫父親選購一些好書,有時還親自送到中南海門口」 ......

 那麼,田家英是如何為此事開罪陳伯達的呢?一直有傳聞說,是為一幅《海為龍世界,天(雲)是鶴家鄉》的對聯。不久前,陳烈先生的一篇回憶文章,披露了相關細節,才使故事的全貌浮出水面:

 原來,田因工作之便,曾多次隨毛到杭州小住,通過那裡的古舊書店搜集了不少江浙一帶的清代名人墨跡。一九六一年,大概是因為經濟困難,不少人將祖傳的文物珍品拿出來換錢糊口,所以,過去一些只能在畫冊上看到的文物,這一時期都流散到市面上來了。碰「巧」,這時田又奉命到杭州搞「農村搞調查」,「意外」發現了清代著名篆刻家、書法家「完白山人」的這幅對聯,立即買了下來。田回京後,曾向毛澤東展示過收穫,毛看了好,就借去掛了一段時間。此事,梅行和范用都知道。毛澤東喜歡此聯,大概除了鄧石如的名氣和字以外,大概還因聯中的上闕所說的「龍」,是他的屬相;而江青原名就是「雲鶴」!

 田花了多少錢買這幅聯沒有披露,但他的兒子說,一九六三年田再次去杭州時,曾托史莽尋找一幅丁敬的字,以補「西泠八家」之缺。在送來的兩張中,田不惜「重金」││花了六十元人民幣買下了其中一張。可見此事為家人記載,大概有「史無前例」的意義。所以,據此推測,前述鄧石如的名聯,應是用少於這個價格買下的。

 陳伯達是在毛澤東處看到此聯的,隨即要求參觀了田家英的收藏。不知是出於甚麼心理,這位「老夫子」當時說了一句:

 「家英,你有那麼多的字畫,可得當心點,別讓小偷偷了。」

 田卻回了一句:「我的字畫如果被偷,第一個賊就是你!」

 當時,兩人「哈哈」一笑而過,但不幸的是,田氏的玩笑話,竟也「一語成讖」 ......

 鄧拓與康生的過節,沒有遭到這麼多人的議論,也沒有如此清晰的過程披露,但據去年十月《縱橫》雜誌楊澤南的文章介紹,早在一九六三年,鄧拓就因介入一批數量龐大的文物易手活動,以「搶購爭購倒賣國家文物字畫、非法獲利幾千元」的罪名,被「中央某部」發了「通報」。由於北京市委彭真力挺,劉仁掛帥,親自組織專案組調查「澄清」,此事並未把鄧整垮,但他們不幸都沒能逃過文革這一劫││鄧拓自殺,劉死在秦城獄中,北京市委成了毛澤東眼中「盤根錯節」的、第一個要炸毀的「橋頭堡」。

 林青山稱,文革「破四舊」運動中,鄧拓的收藏順理成章的就成了康生覬覦的第一目標。

凸顯大審林江案的缺陷

 《紀略》文所披露的情況,在筆者有限的眼界中,是第一次以史料、言證而不是野史、外傳的形式,揭發出那場劫奪的令人震驚的一幕。它填補了宏觀敘事與野史、外傳之間的空白,使前者的數字賦予了生命的故事而有了下文,使後者的「演義」變得可信,並有了相當的證據。所以,它應是揭露文革罪惡的系列工程中難得的材料。

 但是,讀罷該文,筆者心中升起的一個問題是:如此「證據確鑿」的「竊奪」,為甚麼沒有反映在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法律審判中?按照「兩案」的審理標準,亦即《刑法》第九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 ...... 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這就是說,《紀略》揭示的行為,要麼適用於文革前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也就是當年據以對鄧拓行為立案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要麼適用於文革期間的法律、法令和政策,除非這兩條都不適用,而《刑法》又「不認為是犯罪」的,才可以免於起訴。

 《紀略》揭示的暴行未予起訴,究竟是屬於哪一類情況呢?希望能得到專家指點和知情者的進一步揭示。不過,顯然的是,一九八○年舉行的「兩案」審判,本來有兩個重大的缺陷:

  其一,是「主犯」的缺席和用主犯制定的「規則」審判從犯;

  其二,是漠視普通人遭受的不幸。

 而《紀略》所披露的情況,則將其第三個重大缺陷揭示出來,那就是「財產權」概念的缺席。正是這一點,更加凸現出:當年的「兩案」審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司法行為,而在很大意義上具有「政治審判」的性質。

是「力證」,不是「鐵證」
 當然,以筆者的陋見,僅就《紀略》所提供的「證據」,仍是不夠論罪的:

 第一,它不是事發當時的「原始物證」。它所產生的時間是一九七四年三月二日。這個時間意味著,它是林彪事件爆發三年以後,四人幫組織的專案組的遺留物。那個時代的法治狀況,是不能使人放心的。

 第二,材料上書「記錄」二字,可見它既不是「當事人親筆書寫的原件」,也不是「手續經辦人寫的揭發材料」,而可能是專案人員根據口述和某種原始記錄歸納整理出來的材料。儘管上面都有當事人的「親筆簽名」,但卻是未經法庭核實與對證的記錄。

 第三,沒有林彪本人光顧的記錄。材料中「最高首長」究竟指的是誰?是假託還是實指?無法確定。

 第四,把退還物品的時間、次數與取走物品的時間、次數混為一談。如材料說到一九七○年廬山會議以後,林彪、陳伯達做賊心虛,已指使及其嘍囉「逐漸」退回物品,如在一九七一年二月、三月就開始退物,但材料又說他們直至一九七一年的七月、八月,甚至「九一三」事件後的九月十五日、十八日還來「拿東西」。這就顯得自相矛盾了。

 第五,物品的價值不確,價格參照的是何時的標準?不清楚。

 第六,除葉群、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林立果和林彪的某秘書、葉群的某秘書、陳伯達的某秘書、陳伯達的兒子、李作鵬的老婆、邱會作的老婆、戚本禹等人外,所謂「隨從」、「嘍囉」都無姓名和身份。其中還有如下一些敘述令人生疑:
 
  ×××說,「凡是好的,都留下一人給一份」,「最高首長一份,黃 ...... 」×××給每個人起了代號。××來了以後問過陳伯達,「我們不寫名字,丟了不好」,從此用代號,陳伯達是一○四,因為他是第四號人物,××用一○七、葉群一○八、李作鵬一二四 ......

 眾所周知,林彪在自己的辦公室曾使用過一○一的代號,但也只有林辦主任││他自己的老婆葉群這樣稱呼他,而且這並不是標誌他是第幾號人物的代號。即使按照當時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地位排序,在一九七○年廬山會議之前,陳伯達應排在第五位而不是第四位。而毛澤東則應是一○一號。因此,上文關於代號的編派之說,似具有隨心所欲之嫌。更何況就事理而言,其內部如何「分贓」,是沒有必要對文管會的人說的。當眾說出這樣的話來,很可能是「打著領導的旗號來進行竊奪」的。

  有鑒於此,筆者認為,《紀略》所依據的材料,是揭示康生、陳伯達,葉群和黃永勝等人 「貪官」嘴臉,尤其是他們假「革命」之名以徇私的「力證」,但還不是「鐵證」。

 以一位法律界朋友之見,林彪集團究竟「竊奪」了多少文物,應以事發後查抄的物品為證。這大概就是法律上所說的「物證」的作用。顯然,這個案子至今還沒立案、審理。根據文聿披露的北京市一地抄家物資中「挑揀出的字畫有十八點五萬件,古舊圖書達二百三十五點七萬冊,其他各類文物為五百三十八萬件」這個數字,林彪集團搶走的只是其中很少一部份。據筆者所知,到目前為止,尚有大量在「文革」中被抄走的物品尚未被追回,或下落不明,有的追回物品則被以假換真。這說明,政府和法制機關應當履行的追討「文革」侵害私人財產的義務,並不能因「兩案」的了結而畫上句號。

 二○○五年四九日 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