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首犯張春元越獄記
裴毅然

 

● 林昭參與的星火反革命案,因一群大學生辦刊物揭露毛共大饑荒罪行,被一網打盡。為首張春元優秀而勇敢,歷盡艱辛,難逃一死。幾經曲折才獲平反。


● 蘭州大學右派學生、《星火》案核心人物張春元1970年在蘭州被處決。(本刊資料)

  一九六○年元月,《星火》第一期在甘肅武山縣由蘭州大學右派學生苗慶久、向承鑒油印三十餘份(十六開本),第二期已組稿,但未及印出。這批右派學生面對大饑餓的悲慘,認為「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號召國人起來鬥爭,結束暴政。因而遭到殘酷鎮壓。

  《星火》案核心人物張春元(1932─1970),河南上蔡人,一九四八年底參軍,後為志願軍坦克兵,交通部副部長王首道小車司機,五六年蘭大歷史系調幹生,五七年劃右派。五九年六月號《電影文學》發表其文學劇本《中朝兒女》,應邀出席長春電影製片廠新片攝製計劃會,不料其下放的天水馬跑泉公社黨委致函長影,右派身份暴露,投拍作罷。一位絕對上檔次的文武全才。一九六○年七月中旬因搭救戀人譚蟬雪(因偷渡香港未遂被收容)於廣東開平被捕。一九六一年八月十日越獄,九月六日再次被捕。原判無期,一九七○年三月因「在監內進行第二次反革命活動」(與同案犯杜映華遞紙條),被處決於蘭州。

用苦肉計成功越獄逃亡

  張春元越獄脫逃經歷是整個《星火》案重大「花絮」。到案後,張春元被關押於省級政治犯的蘭州貢元巷看守所||一座古老監獄。像絕大多數囚犯一樣,一進獄便琢磨「重獲自由」。他先用苦肉計,不進食,後嘔吐,甚至吐血,出現昏厥休克,奄奄一息。看守所只好將他送到甘肅省蘭州勞改醫院。

  案犯沈源得知張春元即將送醫院的消息,在張去醫院前一小時,向張介紹了勞改醫院情況:警衛比看守所鬆得多,逃脫機會大;每天晚六時以後,外部警衛就撤除了,只要出了醫院就沒人盤問,還介紹一名在醫院工作的李××,可請他具體幫忙。一九六一年七月底,張春元被送勞改醫院,經過治療,體力得到恢復,但他仍佯裝未癒。八月十日晚約八時,整個醫院靜悄悄,天氣熱,蒼蠅猖獗。三名警衛,兩名在打蒼蠅,一名在床上拉胡琴,張春元抓住機會,拿上衣服,從病房迅速越過走廊,奔到對面伙房,炊事員都開會去了。他換好衣服,衣冠端莊地冒充下班大夫,堂堂正正走出醫院大門。一出大門即奔向公路,當時該醫院附近還是荒涼郊野,漆黑一片。他身無分文,躲在溝邊樹叢,必要時可翻身躲到溝底。

  過了一陣,遠處出現亮點,憑著多年汽車兵經驗,知道是一輛汽車,還判斷出是一輛貨車。一陣狂喜,心知有救,他脫下衣服,向汽車揮動。汽車停下,張春元向司機訴說母親病重,必須趕到汽車站。司機見他焦急萬分,問他家在哪裡?「在定西。」「正好我這批貨要送到定西,你也不用坐火車了,順路把你捎過去吧。」張春元連忙道謝,心想「天助我也!」對司機說:「我也當過幾年司機,我看咱們倆輪流開吧,免得過度疲勞。」到達定西,已是次日上午十時多,與司機告別後,他步行去十九公里外的巉口。巉口山勢險峻,全是荒山,人煙稀少,晚上狼群出沒,絕不會有人來此搜捕他。

奔難友王漢光,尋林昭不遇

  逃向巉口,乃是投奔譚蟬雪摯友王漢光,一位北大出身的林業局右派幹部。王漢光先參加南下工作團,輾轉入隴,進了林業局。省林業局在山溝裡辦了一個林場,王漢光劃右後,一家人均被趕至巉口林場。女孩兩歲、男孩四歲,一天兄妹倆餓了,鑽進地裡吃豆子,中毒暈厥,等送到定西醫院,哥哥救回,妹妹歸西。

  張春元進了王漢光窯洞,說明情況,王漢光拉著春元的手:「你放心吧!有我的一個饃就有你的一半!你先在這裡休息好以後再說。」張春元長舒一口氣,這才感覺肚子餓了,拿出藏在身上的僅有兩個饅頭,王漢光一把奪下:「今天晚飯我們大家吃頓熱的,祝賀你逃出天羅地網!」王漢光在張春元的青菜麵條裡熗一勺油,吃得真香,張春元美美睡了一覺。

  次日,張春元要走,王漢光堅留他再住幾天,為了養精蓄銳。一周後,張春元堅決要走,王漢光贈送二十元錢與五斤糧票,祝他路上多珍重。從不掉淚的張春元淚花閃爍。

  在狼群幽綠目光巡遊的夜幕中,張春元趕到定西,扒上火車直奔上海。先到顧雁家。顧雁乃北大物理系畢業生、蘭大物理系研究生,學生右派,此時已被捕。顧媽媽接待了他,安排他上餐廳吃飯,但不敢留納家中(顧雁獲刑十七年,服刑青海,平反後任教蘭大,一九八五年晉升教授,後調中國科大物理系。現今不願憶舊)。

  從顧雁家出來,再到蘇州林昭家,得知林昭也已被捕,便以林母名義寫了一封明信片,因為林昭熟悉他的筆跡。這張明信片未能到達林昭手裡,進了張春元的檔案中,故得保留:

  林昭,我不能去看你,只能圍繞著紅色的高牆轉上兩圈,聊表寸心,請接受我這不成體統的慰藉。......我們的生活,其材料之豐富、多趣是能寫一本書的,而且是古今中外所沒有的。願你能抱著「既來之則安之」,自己一點也不著急的態度,很好地讀完這本有用的、難得的書,將來為人民更好的服務。......我們光明磊落、心胸坦然、敢於鬥爭,只有敢於鬥爭的人才能敢於勝利。

走投無路,致函人民日報申冤

  張春元脫逃,公安部門全力搜捕。為得到線索,分別安排兩名臥底。一名男臥底偽稱顧雁朋友,上顧家求租住房。顧家母女以女眷不便為由,予以拒絕。另一名女臥底張茹一由法院事前安排,與林昭同號。許諾如完成任務,出獄後安排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將與林昭有聯繫的人員摸清,特別是有關張春元的信息。其實,此時張春元早已再次被捕,但上海這邊仍不知情。張茹一信以為真,對林昭百般照顧,逐步建立感情,林昭未能識破其奸,天真地把蘇州方面的組織和人員(包括住址)都告訴了她,引發又一樁冤案。

  從林昭家出來後,張春元思想鬥爭激烈,認為自己人身雖獲自由,但這種自由卻是卑鄙可恥的,自己成了一個苟且偷安、得過且過的卑賤之人。此時,他有親不敢投,有友不敢靠,成了無家可歸的流浪者。前途、命運一片茫然。經過一番考慮,他決定不能躲躲藏藏過日子,得做堂堂正正的男子漢,決定寫信給《人民日報》,把自己的一切活動都告訴編輯部:

  一、我之所以從一個大學生走到這一步,實為客觀環境所逼。反右中,我並沒有攻擊黨和政府,僅在鳴放中根據學校情況提出並系要求,希望把蘭大辦得更好,後來院系調整也證明我的意見完全正確,但我卻因提了這一意見淪為階級敵人。

  二、下放農村後,目睹餓殍、浮誇、謊言等實況,本想向中央反映,但因反右前車之鑒、廬山會議彭老總之「榜樣」,使我只能組織一些志同道合者開始活動,並以我們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手段反對現政權。

  三、說真話講實際的人都打下去了,難道不是中國政治日趨反動衰退的表現嗎?如果說我們有罪犯法,那造成這一局面的人就應該是罪魁禍首。
赴廣州再次被捕和老幹部同就義

  如此這般想定,張春元決定直接到北京投案。赴京之前,他須先下廣州,因為那裡還遺留衣服。於是,他從上海南下。到杭州後,突遇警察押著一群盲流走過,警察請他出示證件,他身上什麼也沒有,連吃飯的錢也沒有,警察將他趕入盲流群,送入收容所。將要接受審查,後果難堪。晚飯時相對混亂,張春元於是鼓動一些盲流衝門,衝過小門,但在大門處被攔下。警察包圍上來,揚言要開槍,其他人都後退,張春元被暴露,立刻送往杭州著名的小車橋監獄(前國民黨陸軍監獄)。審訊中,儘管張春元冒名高澄清,在蘭州地質隊工作,但很快被識破,因甘肅省公安廳向全國發出通緝令。一九六一年九月六日,張春元被捕歸案,先送回蘭州貢元巷看守所,一九六二年送天水巿第三監獄,上了腳鐐手銬受盡折磨。

  一九七○年三月,因與同案犯、甘肅武山縣委書記處書記杜映華互遞紙條,堅持「反動立場」,「再次進行反革命犯罪活動」,一起被拉出公審、處決。祭了文革之旗。令人驚訝的是:比他大五歲的杜映華,學生地下黨出身,「我黨老幹部」,居然視「反革命分子」張春元為師。杜映華原判刑五年,他遞給張春元一張字條,竟是向張春元請教獲釋後「如何活動」?張春元的「反革命能量」可見一斑。杜映華也因此由五年一躍為極刑。

甘肅地方法院一再阻攔平反

  一九七八年,中共中央發佈五十五號文件,「右派」一風吹。張春元及《星火》案所涉及的蘭州大學其他七名案犯「右派」身分得到改正。但「反革命集團案」仍難以平反。他們分別向武山、天水兩地法院提出申訴,由於承辦復查的還是當年的原判者,一九七九年七月,天水地區中院回覆:「判事實清楚、罪證確鑿,原案定性不變,維持原判。」

  此時,當年的青年學生右派已是歷練風塵的中年幹部,他們要求母校蘭州大學出面關心此案。據說在省委《內參》刊載「《星火》案」,省委責成省高院成立專案組,加之「案犯」中有海外關係,向中央統戰部和甘肅省委詢問親屬下落,幾經拉鋸,一九八○年元月才由天水地區中級法院分別向天水巿法院、武山縣法院發出平反通知。三月,天水中院再函告上海靜安區法院:

  經復查,原判事實出入不大,但由於該案的起因動機的特殊情況(右派錯劃和當時的實際情況),對該案不以反革命集團定性,其處理情況是:張春元定反革命罪,維持原判;向承鑒以反革命煽動罪免於刑事處分(原判十八年)。對其餘案犯撤銷原判,宣告無罪。

  仍留有尾巴,張春元、向承鑒還是定為反革命罪。向承鑒多次提出抗訴,要求重審。

  一九八一年四月,天水中院組織合議庭再審張春元、向承鑒一案,宣告無罪。對張春元一節的判決詞如下:

  ......張春元在下放天水勞動期間,於一九五九年多次書寫文章和散佈言論,內容是對其被錯劃為右派不滿和對當時農村一些問題的看法,雖然這些文章和言論中有某些政治性錯誤,但未構成反革命罪;張春元在服刑期間,對原判不服,堅持其觀點,在犯人中進行串連、傳遞字條屬違法行為,再次以反革命集團定罪判處死刑不當。據此,特判決如下:對張春元宣告無罪。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星火》二期十餘篇詩文,今天看來「毒液」仍濃,仍是批判、反抗毛澤東暴政的傑作,該刊必將載入中國現代政治思想史。張春元會像林昭一樣,成為那個時代的「標誌性人物」。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滬

 

 

【返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