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死刑的幾個違法之處
王容芬

 

●按照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有關法律規定,楊佳死刑的裁定和執行,都有明顯的違法行為和疑點。一個公民的司法程序,竟然由中共黨委出面經辦。是法治還是黨治?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簽發的楊佳案死刑裁定書第四頁。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楊佳的死刑裁定書,沒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的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一○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一七條的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


死刑裁定沒有最高法院院長簽署


但是,楊佳這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書,沒有院長王勝俊的簽名,不具法律效力。這份不具法律效力的裁定書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晚七時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徐法官和薛法官送達楊佳的母親王靜梅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四一條 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七日內執行。」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接到這道沒有法律效力的殺人令,能執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二條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至今沒有公佈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執行了楊佳的死刑,既沒在媒體公佈,也沒在自己的網站上公佈。上海法院網也沒有報導執行楊佳死刑的消息。


執行死刑不由法院而媒體公佈


所有媒體關於楊佳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在上海被注射處死的消息,沒有一條來源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權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報《人民法院報》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三版的〈上海襲警殺人犯楊佳被核准並執行死刑〉,全文如下:


「新華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六日電 對於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楊佳襲警殺人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復核,日前依法作出核准楊佳死刑的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於二十六日對罪犯楊佳以注射方式執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楊佳因對二○○七年十月五日晚在上海市受到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的依法盤查及公安機關對其投訴的處理情況不滿,經精心預謀和周密準備,於二○○八年七月一日上午闖入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大樓,持刀行兇,致六名民警死亡、二名民警輕傷、一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員輕微傷。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該案認為,被告人楊佳為泄私憤而報復殺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核准楊佳死刑的裁定。 執行死刑前,楊佳同其母親王靜梅進行了會面。」
這條消息與新華網前一天十一時發出的同名消息,只一字之差,《人民法院報》把原文中的「新華網北京十一月二十六日電」改成了「新華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六日電」,網字改成社字。消息的來源是那份沒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書,關於死刑執行的報導並未求證於執行單位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


行刑後事竟由黨委而非法院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二條規定:「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家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四八條規定: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一)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楊佳的父母至今沒有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任何通知。二○○八年十二月八日,王靜梅接受劉曉原律師的建議,給該院寫了一封信,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復,仿佛該單位與楊佳案毫無干係。即便是毫無干係,收件人也應該給個答復,說明此案現在由何單位負責。


據王靜梅說,十二月十日「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所來了兩個人。他們講,已經通過北京政法委與上海政法委聯繫,上海方面答復會儘快把楊佳骨灰送來北京。」


上海政法委的全稱是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員會)政法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沒有一條規定執政黨的政法委在死刑執行後應履行的任務。


遺體處理由誰根據什麼處理?


楊佳並非中共黨員,他的後事卻要執政黨說了算,骨灰要通過戶口所在地的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向死刑執行地的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聯繫要回。一個人生在黨國,就是黨的人,死了也是黨的鬼?這也罷了,問題是中共上海政法委的承諾不算數,○八過了,○九還沒把楊佳的骨灰交給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


執行死刑的方式,也許家屬無緣置喙,但是行刑之後屍體處理,家屬為什麼沒有權利?是誰決定進行火化?有沒有徵求家屬同意?「有火化條件的,通知家屬領取骨灰。」這樣含糊的條文,漠視死者應有的權利。


更有甚者,舉國不能說楊佳了,年底,討論楊佳案的《法天下》網站封了,連我那冷清的搜狐博客都沒能逃封,我在那裡發的最後一篇是《楊佳案證據不實,故意殺人罪不成立》。新年伊始,王靜梅女士新開的新浪博客只存活了二十四小時,那篇《天黑了》一共三二一個字,記述了十一月二十三日到二十六日內的經歷,每一個字都是裸露的真實。他們刪的封的是真實。見過鴕鳥,沒見過這樣的鴕鳥!


試問執政黨,楊佳無屍案何時是了?這樣經年晾著,你們還有執政能力嗎?


請你們交出楊佳來!交出上海閘北公安分局六警暴死的真相來!